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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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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有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实际上是一种附加刑,与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一样,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大伙是否知道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有哪些、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又有哪些吗?不知道的话,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二、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有哪些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两种人: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实施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其犯罪性质决定了对他们除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外,不论判处何种刑罚,都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但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犯罪并不局限于所列这几种犯罪,只要是危害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犯罪,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适用于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罪行比较轻,在一定聚众性的犯罪中属于一般参加者,刑法规定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有的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又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犯罪,但属于积极参加者而且罪行较轻等等。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以上就是对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与附加适用的情形与对象的相关介绍,同时还提供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内容,该刑罚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而且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有具体的期限,最严重的就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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