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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兰州“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两被告人被判刑七年

  8月29日,兰州“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两被告人分别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8年11月3日,兰海高速公路兰州南收费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5人死亡。11月14日,肇事车辆驾驶员李某丰及车主李某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8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丰驾驶辽AK4481重型半挂车,被告人李某林同乘,从甘肃省广河县出发驶往兰州方向。19时13分许发现刹车出现故障,遂采取连续踩刹车、打开水箱装置给刹车降温等方式减速,均未达到减速目的,车辆持续以每小时90至100公里时速行驶。因频繁使用制动,致牵引车及挂车制动器发热,制动效能减弱。期间车辆经过5处避险车道,被告人未采取避险措施,最终该车辆高速行驶至距兰州南收费广场211.5米处时,直接撞击前方排队缴费的小型车辆,致33辆车受损、14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46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99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丰、李某林身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严重忽视车辆行驶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员重大伤亡及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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