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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法律身份指的是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有特殊身份的人,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身份。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有哪些?下面的文章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法律知识,请大家一起从下文了解。

  一、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共同犯罪中有两个以上实行行为,以共同实行行为定性。对于共同犯罪的共同实行行为,一般人与有特定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不能构成身份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因为身份作为犯罪主体的构成要素之一,决定着犯罪主体的性质。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确定其犯罪性质的重要标准。如果没有一定的身份,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自然也不可能实施这种犯罪的实行行为。

  实际上,作为犯罪的主体,身份人员与无身份人员对共同犯罪行为性质都有影响力,并不存在着身份人员拥有优先决定权问题。共同犯罪性质如何,关键还是看各共犯人的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一案例,甲为普通公民,乙为现役军人,甲与乙二人在战时一并实施了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行为。两人都有扰乱军心的故意,也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所以构成共同犯罪,但构成什么性质的共同犯罪?是战时扰乱军心罪还是战时造谣惑众罪(前者的主体为一般公民,后者限于军人)?是否能因为有军人这一特殊主体的出现而简单地认定为共同战时造谣惑众罪?显然,这必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方能得出正确的答案。

  必须指出,在共同犯罪中,一般人虽然不能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该身份罪的共同实行犯,但二者可以构成一般罪的共同实行犯。身份犯因其主体身份的限制,一般主体成立不了身份犯的实行犯,而有特定身份的人却可以剥离其身份这一法律上拟制的面纱,以一般主体身份成立一般罪的实行犯。在几种相互竞合的实行行为并存的情况下,以共同实行行为作为共同犯罪定性的标准,更能体现出共同犯罪的性质和内涵。

  共同犯罪中有两个以上实行行为,以共同实行行为定性。对于共同犯罪的共同实行行为,主流观点认为:一般人与有特定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不能构成身份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因为身份作为犯罪主体的构成要素之一,决定着犯罪主体的性质。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确定其犯罪性质的重要标准。如果没有一定的身份,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自然也不可能实施这种犯罪的实行行为。

  二、帮犯罪人出主意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首先,按规定,帮助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行为,因此,帮犯罪人出主意,可以先判断是否属于帮助行为。

  实际中,帮助行为可以做以下分类:

  1、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比如提供帮助工具和事后隐匿罪犯;

  2、物质性帮助和精神性帮助,比如提供犯罪工具和帮实行犯出主意;

  3、事前帮助、事中帮助和事后帮助。

  因此,帮实行犯出主意,其实可以成立帮助犯。

  其次,帮犯罪人出主意,帮助犯跟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帮助犯也要承担实行犯的犯罪刑罚,比如故意杀人,两人都要承担故意杀人罪。

  不过,帮他人出主意共同犯罪,需要有帮助故意。具体而言,需要具备以下因素:

  1、认识因素

  (1)认识到犯罪人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

  (2)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

  2、意志因素

  (1)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能为犯罪人提供方便;

  (2)犯罪人能够顺利地完成犯罪或者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

  以上就是本文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的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看了本篇文章后,相信大伙对共同犯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不妨咨询在线律师,必要时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助您解决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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